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中心规范建设和运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水县电子商务中心实行B2B 与B2C双网运行模式,为每个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网络推广、人才培训、物流支撑、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力求开辟一条与入驻企业“经营共同管理、利益共同分享”的商业运作模式,打造商水县网购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带动商水县特色工业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销售。打造一个综合性电子互动服务平台,发挥优秀电商企业示范效应,引领商水县电子商务新趋势,建立健全商水县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商水县产业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第三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运行由商水县商务局负责。
第四条 电子商务中心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商水县电子商务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电子商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电子商务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电子商务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3、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办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手续;
5、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7、策划、组织电子商务竞赛与电子商务沙龙活动;
8、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为电子商务贸易企业和总部企业、个人创业三类。电子商务贸易企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总部企业是商水县企业在电子商务中心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展示和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创业主要包括淘宝、微店、特色服务等个人创业项目。
第七条 贸易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电子商务中心鼓励科技类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 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电子商务中心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2、企业必须按时注册,自觉遵守电子商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企业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办公室:《商水县电子商务中心入驻申请表》、在商水县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
2、项目受理:中心办公室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团队;
4、签署协议:电子商务企业与创业中心办理签署入驻协议书;
5、正式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正式入驻电子商务中心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电脑、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条件;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协助电子商务企业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4、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5、提供相关电商专业培训及项目申报指导服务等。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场地管理
1、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
2、电子商务企业举办活动需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3、各电子商务企业负责入驻场所干净整洁;
4、电子商务企业应遵守中心的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各电子商务企业在电子商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遵守电子商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中心针对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安全管理
1、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中心作息时间,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3、中心内严禁任何人留宿;
4、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
5、各电子商务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中心报告;
6、必须遵守电子商务中心属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电子商务中心合同期满,到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电子商务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电子商务企业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电子商务中心管理,影响电子商务中心正常秩序的;
3、未经电子商务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经电子商务中心决定,认为不适宜在电子商务中心继续创业的;
第十八条 鼓励我县快递物流服务业改善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更好地发挥快递物流服务。每年拟评定1—2家优秀快递物流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年交易额评选出10家“优秀网店”,每个企业、个人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各行政村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工作,年度发展电子商务网店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当地特产品交易额达标行政村,经认定后被评为电子商务示范村,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各乡镇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工作,对在推进电子商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给予奖励,以年度考核成绩排名,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子商务中心负责解释。